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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

發表時間:2024-07-12 11:39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

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準入,提升非煤礦山本質安全水平,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現就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權限

(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的行政許可。稀土礦山開發項目、鈾礦山建設項目、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建設項目,新建項目一次設計或者經改擴建后年產300萬噸及 以上或者最大開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標高至最低 開采中段運輸水平標高間的垂直距離)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年產1000萬噸及以上或者邊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場 最終境界最高點標高至最低開采水平標高間的垂直距離)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總庫容1億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礦庫建 設項目等安全設施設計(含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設計,下同)審查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

(二)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的行政許可。除國家礦山安全監 察局負責審查的建設項目外,其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設計邊坡 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含排土場)和尾礦庫等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金屬非金 屬地下礦山、設計邊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和尾礦庫,以及中央管理企業所屬非煤礦山等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頒發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

(三)其他非煤礦山行政許可的職責劃分。除國家礦山安全監 察局、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許可的非煤礦山外,坑探工程(含生產探礦)安全專篇審查,其他金屬非金屬礦山以及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巖鹽)、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頒發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規定。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許可,同的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或指定其中一家負責。

(四)規范行政許可組織實施部門。行政許可涉及行政審批、業務監管、行政執法等多個部門時,由應急管理系統的業務監管部門牽頭負責開展現場核查、專家遴選、技術審查等實質內容審查,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受理、參與審查、證(書)制作送達和信息公開等流程工作。

二、規范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工作

(五)提升安全評價報告編寫質量。礦山企業應當選取具備相 應資質和與建設項目需求能力相匹配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不得以低于成本價、影響安全評價質量的價格選取安全評價機 構。安全預評價應當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評價重點防范的安全風險,實事求是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并給出安全風險是否可控 的確切結論。安全設施驗收評價應當逐項檢查評價安全設施符合性及有效性,評價結論應當明確說明是否符合安全設施設計、是否具備驗收條件。安全現狀評價應當說明上一輪安全生產許可期間生產基本情況,對礦山生產期間的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重大安全風險進行定量定性評價,評價結論應當明確是否按照安全設施設計組織生產、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六)落實安全評價單位和人員責任。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從業人員中,地下礦山應當包含采礦、地質、機電、通風、安全等專業,露天礦山應當包含采礦、機電、巖土、安全等專業,尾礦庫應當包含水利、地質、安全等專業。安全評價從業人員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時,應當如實記錄過 程控制、現場勘驗等情況,并在評價報告中體現相關內容。承擔安全評價的單位和人員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七)強化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時,應當查閱安全預評價報告重點防范的安全風險分析評價情況。在監督核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時,應當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結論符合性進行檢查;在首次審批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含安全驗收評 價報告)進行核查;在審批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當對安全現狀評價報告結論和檢測檢驗報告進行核查。發現報告存在失實或虛假情形的,應當中止有關行政許可工作,依法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由資質認可機關吊銷相應資質,納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嚴格安全設施設計編制

(八)規范安全設施設計編制工作。礦山企業應當選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不得人為拆分建設項目逃避審批。設計單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攬安全設施設計。與建設項目單位有同一隸屬關系的設計單位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鈾礦山除外)。設計人員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面現場踏勘,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超采礦許可證礦界范圍、地質勘查工作達不到規定程度或者相鄰礦山不滿足安全距離要求的,不得出具正式設計文件。設計單位應當對報告、圖紙等嚴格審核審定,不得為控制成本而降低安全設施設計質量。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正式批準前,設計單位不得向建設或施工單位出具設計圖紙。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終身負責。建設項目邊坡或壩體穩定性分析、安全影響分析論證和安全評價、檢測等相關工作不得由該項目設計單位承擔。

(九)嚴格安全設施設計標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大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依據的工程 地質和水文地質等資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綱》(KA/T20—2024)進行編制。一次性總體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嚴格控制分期實施,不得超過3期,每期均應當明確設計范圍、基建內容和完成時限,且需經竣工驗收并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應當禁止采用非爆開采方式來規避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存在房屋等建構筑物類安全問題。改擴建地下礦山應當減少利用舊有工程,降低生產系統復雜性;確需利用的,應當對其安全可靠性和合規性進行論證。露天和地下聯合開采、露天和地下轉換開采方式的礦山應當提高防排水等安全設防標準,采取加大保護礦柱、加厚 覆蓋層等安全防護措施。露天轉地下開采的礦山,當露天坑處于地下開采的巖體移動范圍內時,嚴禁向露天坑充填尾砂或者泥土類物質。尾礦庫應當限制使用排洪斜槽、排洪涵管等排洪方式。

(十)強化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設計。礦山企業在建設、生產期發生安全設施重大變更,原則上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設計,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原設計單位已不存在或設計資質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可選取其他設計單位。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設計未經批復同意的,不得進行建設施工。礦山企業發生安全設施重大變更后,許可實施機關因政策或審批職責發生變化的,其變更設計仍由原審批部門審查,并對審查結果負責。提高生產能力、擴大開采范圍或者整合礦山等建設項目應按照改擴建建設項目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程序。

四、規范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十一)組織現場核查。在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前,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對建設項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尾礦庫建設項目是否屬于 “頭頂庫”等法律禁止類事項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可委托下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對存在未批先建、無證開采等非法違法行為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建設,依法處理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嚴重 失信主體名單;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嚴禁審批不符合最小生產規模、最低服務年限規定和其他法律禁止設立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十二)實施現場踏勘。在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許可實施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地形地貌、工業場地、周邊環境等現場情況進行踏勘,并形成踏勘報告。對改擴建項目,現場踏勘應當同時對現有生產系統安全條件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由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應當在整改驗收完成后再審查。許可實施機關現場核查和現場踏勘可合并開展。

(十三)組織專家技術審查。許可實施機關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在國家、省、市級專家庫中選取相關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大中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審查專家應當不少于9人、小型礦山應當不少于7人,且應含采礦、地質、機電、安全等專業。大型金屬非 金屬露天礦山審查專家應當不少于7人、中小型礦山應當不少于 5人,且應含采礦、地質、機電、巖土、安全等專業。 一、二、三等尾礦庫審查專家應當不少于7人,四、五等尾礦庫應當不少于5人,且應含水利、地質、土木、安全等專業。

五、規范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十四)嚴格基建礦山安全管理。建設項目未在基建期內完成建設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向原安全設施設計審批部門申請延期,原則上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應當重新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程序。基建期延期審批可委托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報經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同意暫停的時間,可不計入基建期。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基建礦山安全監管,督促礦山企業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嚴格落實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十五)嚴格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礦山企業依法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驗收專家原則上應當為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專家人數和專業要求應當不低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要求,并對驗收結論負責。驗收圖紙等資料應當與現場實際一致,與安全設施設計相符。在生產期發生安全設施重大變更,也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對驗收過程和驗收結果等進行現場監督。

六、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頒發

(十六)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對首次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派員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現場監督和現場核查工作可一并進行。對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許可實施機關組織或委托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被委托單位不得再行委托。專家人數和專業要求應當滿足頒證要求。

(十七)規范延期換證和重新申請。礦山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申請延期,已申請延期但有效期滿時未整改完成問題隱患的,可繼續整改,但繼續整改時間最長不得超 過6個月,期間嚴禁進行采礦等生產活動;整改后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自取證日期計算;在規定的整改期間內仍未完成整改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 延期換證的,或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已予以關閉的,應當注銷安全 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注(吊)銷的企業申請取證時,應當重新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按照首次申領辦理。企業在生產期發生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的,應當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采礦權轉讓、變更的企業,應當參照延期換證要求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強化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十八)嚴格行政許可組織實施。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要結合 本地實際,完善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嚴格許可程序和標準。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足額保障行政許可經費。行政許可所需的專家費、交通費等應當由許可實施機關承擔,不得轉嫁。要加快戰略性礦產資源的安全許可辦理,服務保障礦產資源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對發現超越權限實施行政許可的,撤銷行政許可,重新按照法定權限履行許可手續,并嚴肅追責問責。

(十九)加強行政許可國家監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將地方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工作情況作為監察重點,對不執行許可權限、違規下放、準入把關不嚴等問題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下達監察意見;對監察意見整改措施落實差、不及時反饋整改情況的,依法依規提出追責問責建議。要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對發現存在行政許可不符合有關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督促地方有關部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并建議地方政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十)嚴格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許可實施機關、建設單位、安全評價機構、設計單位等相關人員和專家均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專家或其工作單位2年內曾在被審查項目從事科研、出售產品等營利性活動的,應當進行回避。專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報其所在單位并督促依法處罰,從專家庫中除名并納入“黑名單”。同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1年內連續2次審查未通過的,以第二次審查會議日期為起點,該建設項目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被依法予以撤銷的,該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國家安 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寫提綱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5〕68號)同時廢止。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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