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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硫酸的火災危險性

發表時間:2019-03-20 12:27

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全書》(第三版)中是這樣描述硫酸物理和化學危險性的:硫酸為不燃物,無特殊燃爆特性。既然硫酸為不燃物,那么硫酸的火災危險性從何而來呢?實際應用中對其火災危險性的分類爭議較多。

通常在工藝技術上,將SO2與H2O以任何比例結合的物質稱為硫酸,當SO2與H2O的摩爾比≤1時稱硫酸;當摩爾比>1時稱為發煙硫酸。

發煙硫酸是指含有游離三氧化硫的濃硫酸,因為它在常態下就會不斷地向空間散放SO2會對環境中的還原性物質直接發生作用,與可燃物質氧化放熱且燃燒。因此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中將發煙硫酸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儲存的火災危險性確定為乙類。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全書》(第三版),硫酸遇水大量放熱,可發生沸濺,與易燃物和可燃物接觸會發生劇烈反應,甚至引起燃燒。遇電石、高氯酸鹽、雷酸鹽、硝酸鹽、苦味酸鹽、金屬粉末等發生猛烈反應,引起爆炸或燃燒。因此,硫酸自身雖然不燃,但遇到一些特定介質會發生火災的危險特性是不容忽視的。

查閱現行標準,在《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中》(GB50630-2010)條文說明中有這樣一段話:通過理論和實踐分析可以認定:在有色金屬工業生產、使用硫酸的車間(場所)中,工藝裝置、設備、管線必須符合國家現行行業的有關要求。其廠房、構筑物各類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50046的規定。當具備了相應的防腐蝕標準(含有效防護面層、合理構造、避免泄漏、貯罐設圍堰等)時,就基本失去其燃燒(爆炸)的客觀條件,故上述舉例表中將硫酸生產、使用和存儲廠房(場所)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劃為丙類。也就是說,這個規范已經明確了在有色金屬工業生產、使用硫酸的車間(場所)中硫酸的火災危險性按照丙類確定。

在《冶煉煙氣制酸工藝設計規范》(GB50880-2013)的條文說明中第7.4.6條:現行國家標準《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630規定發煙硫酸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其他工業濃硫酸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均為丙B類,因此儲罐區內酸罐總數量、酸罐排數、酸罐之間以及酸罐與圍堰之間的距離、圍堰高度等要求應按照現行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規定執行。這條說明更進一步明確了《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中關于硫酸的火災危險性的定性,即對濃硫酸的要求均按照丙B類執行。

《有色金屬工程設計防火規范中》(GB50630-2010)、《冶煉煙氣制酸工藝設計規范》(GB50880-2013)兩項國家標準對硫酸的火災危險性有了明確的規定,那么在出現新的標準以前,實際應用中我們完全可以按照丙B類來確定硫酸生產、儲存的火災危險性。



編輯   | 技術咨詢部 樊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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