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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的問題與對策

發表時間:2018-11-19 09:31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是安全評價的重要部分。本文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根據本人在安全評價過程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具體實踐,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自己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分享于大家。



1、辨識中的問題分析

1.1危化品水溶液的辨識問題

在危化品當中,有部分氣態和液態物品是以水溶液的方式儲存和銷售的,但是《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沒有對危化品水溶液的辨識進行說明,這就造成在辨識中很難確定其臨界量,無法準確辨識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處理水溶性易燃氣體、有毒氣體時,若將其水溶液的臨界量按氣體臨界量確定,則可能出現誤判。譬如,易燃氣體一甲胺的臨界量為5t,但一甲胺水溶液屬于易燃液體,應當按易燃液體進行辨識,由于兩種情形臨界量差異很大。所以,僅此一項,就可能對整個企業是否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造成誤判;再如,氨作為有毒氣體,其臨界量為10 t,但它的水溶液主要體現為腐蝕性危害,屬于腐蝕品,不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之列,如不仔細分析和推敲很容易出現差錯。

1.2危化品與危險貨物容易混淆

因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引用了《危險貨物品名表》,所以辨識人員會認為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物品都適用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但是,《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僅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和經營等各企業或組織,因此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危險物品,不宜列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范圍。

另外,《危險貨物品名表》中未列出的危險化學品往往被遺漏。現行的《危險貨物品名表》是2012年公布實施的版本,其中列有2200多種危險貨物,而《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列出的危險化學品有2828種,所以《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2268) 中所列出的“危險化學品”只是小部分。一種化學品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判別標準進行界定。否則,在實際操作中很有可能遺漏危險性較大的化學品。

1.3臨界量設置有缺陷

臨界量是危險化學品辨識的一個核心指標,對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起著重要作用。由于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且部分危化品的危害特性具有一定獨特性。因此,在實踐中發現《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部分危化品的臨界量設置具有一些缺陷。比如,石油醚和汽油的理化特性相近,汽油的臨界量是200t,而石油醚的臨界量是1000t,兩者臨界量相差5倍。苯在的臨界量為50t,苯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屬于易燃液體,其閃點為-11℃,沸點為80.1℃,按高度易燃液體分類的話臨界量為1000t,兩者相差20倍。

1.4危化品的實際量不易確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物質數量要等于或超過臨界量,所以判定辨識單元中的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量十分重要。但是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的量是隨著市場情況變化的,如石油庫的儲存量就是動態變化的數值。因此,辨識單元中的危險化學品的實際量在不同時期是不一樣的。

危化品的實際量經常變化,如果低于臨界量就不構成重大危險源;實際量超過臨界量就構成重大危險源,但是有可能危險源級別會發生變化。

2 實踐中的處理對策

2.1對危化品水溶液應按危害類別具體分析

對于危化品水溶液或者混合物的辨識處理各國都有相關的規定。澳大利亞國家標準《重大危險設施控制》中對于混合物或溶液的辨識,按其中所含純危險物質的數量來處理。《塞韋索法令》中規定如果混合物具有同樣危險特性,則按純物質對待。美國環保署的《風險管理計劃》對于混合物的辨識,按毒性物質和易燃物質混合物或溶液分別處理。

部分危化品純物質溶于水后,其主要危害特性會發生變化。如液氨為2.3類:大于50%氨溶液也屬于2.3類;大于35%小于50% 氨溶液屬于2.2類;小于35% 氨溶液屬于第8類。主要危害類別不同,其危害風險度差別巨大。所以危險類別不同,危化品的臨界量應該不同。實踐中可以依據危化品水溶液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判定其危險類別,然后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的表2確定臨界量。在按主要危險類別確定臨界量之后,實際的危化品物質量就不應再按水溶液中的純物質的量折算了。

2.2 依據法規明確辨識物質的范圍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中的辨識物質僅限于危險化學品。如何判定一種物質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應以《危險化學品目錄》為準。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物質范圍應該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為依據。

2.3可轉化思路制定臨界量數值

從目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實踐來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對危化品的臨界量定義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甚至與一些相關的法規或者標準有相互矛盾的現象。之所以辨識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為了加強管理,避免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因此,可以從危化品生產、使用、儲存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影響危害范圍來反推物質臨界量。

道化學、蒙德法等評價方法可以得到危險化學品的危害影響范圍。也有一些評價方法將一定數量的危化品折算成 TNT 的炸藥量,再通過爆破公式計算危害影響范圍。當然,我國相關部門也可以公布一些危險化學品事故影響范圍的數學模型,用以指導危害范圍的計算。危害范圍是反映破壞影響嚴重程度的一個關鍵指標,所以可以通過危害范圍的大小來確定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實際上,這種方法還是以危化品的數量來定義臨界量,只不過臨界量是通過危害影響范圍反推出來的。

2.4明確計算實際量的標準

因為實際生產過程中危化品的數量隨時在變化,因此不能按生產時的數量來確定。必須確定一個基本的原則用來判定危化品實際量,“數量最大”原則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按數量最大的原則確定危化品實際量可避免分歧。比如,對于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儲罐,危險化學品存量是該危險化學品儲罐最大容積所對應的危險化學品數量;對于其他容器、設備或倉儲間,危險化學品存量是容器、設備或倉儲區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實際最大存量與設計最大存量中的較大者。比如,對于生產企業可按設計產量依據化學反應式反推計算單位時間內的原料量,如果生產中的危化品中間產品種類繁多,數量較少且臨界量大,則可以忽略不計。

編輯   |安評部 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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